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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时间】法律撑腰 不做“沉默的羔羊”

陕西检察 2020-10-17

这个话题是沉重的!有人说,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。很多受害人因为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社会传统让暴力的种子一直蔓延。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,22.9%的女性和19.9%的男性曾遭受家暴,这意味着在我国,每5个人中就有1人遭受过家暴。

反家暴题材的电视剧《不要和陌生人说话》,曾一度是许多人的“童年阴影”。外表斯文的医生安嘉和在外温文尔雅,在家却常对妻子拳脚相加,用“拳头说话”。然而,现实生活中的家暴案例与影视作品相较,却常常有过之而无不及。

媒体报道,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黎永兰被家暴致死,女强人也怕遇上家暴。


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在对妻子家暴后,其讲述自己家暴细节“当时下手比较狠一点,直接拽到地上,把她的头撞到地上,应该撞了很多下”。而作为施暴者,他的态度更令人无比惊讶,“家庭暴力发生了,我打了太太,这是事实,打了就打了,道歉一次就够了”。

家庭暴力离我们很近,也离我们很远。面对家庭暴力,眼泪和隐忍都是无用的。比家庭暴力更可怕的是,许多人根本就意识不到这是一种错误,甚至是违法行为,而是将它当作一种正常现象,理所当然,反复去做。


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,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,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。而且,处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、潜移默化,大大增加了他们长大后使用暴力的可能。

2016年3月1日,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实施。

《反家暴法》规定,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

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!老人、儿童,尤其是妇女,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群体。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所有的家庭暴力!

面对家庭暴力,真的无能无力吗?

1、勇敢说“不”。面对家庭暴力,受害者逆来顺受、加害者理所当然、周围人冷眼旁观。在这样的氛围中要贯彻落实《反家暴法》谈何容易。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,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要受所谓的“家丑不可外扬”观念影响,逆来顺受、委曲求全,不做“沉默的羔羊”,任人宰割,切忌“以暴制暴”。

2、求助并报警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,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,协助受害人就医、鉴定伤情。

3、留存证据。报警求助,保留报警回执,验伤并保留病例资料。包括公安机关接警记录、伤情照片、伤情诊断证明、书写的保证书及悔过书、证人证言、公安机关告诫书等。

4、申请法院开具人身保护令。《反家暴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同时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。


检察官提醒:我们拒绝一切家暴      行为!

遭遇到家庭暴力,请一定记得,拿起法律的武器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。


普法时间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 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、调解。

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;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。

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的;
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 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

第一条  婚姻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所称的“家庭暴力”,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持续性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。

第二十八条 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,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三条  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,互相关爱,和睦相处,履行家庭义务。反家庭暴力是国家、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。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

第十五条  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,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,协助受害人就医、鉴定伤情。

第二十条  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,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,认定家庭暴力事实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,参照本法规定执行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:(一)虐待家庭成员,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;(二)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【故意伤害罪】 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二百六十条【虐待罪】  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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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

文字:贺小丽

编辑:陕西省人民检察院  周杨夏愚

陕西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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